石家庄市音乐家协会古筝委员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石家庄市音乐家协会古筝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会)是由石家庄市音乐家协会主管的群众性、学术性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在石家庄市音协的直接领导下,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研究有关发展古筝事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并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协调全市的古筝教学、演出及交流活动,以促进古筝事业在本市的良性有序的发展。
第三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是,开展古筝社会教学、创作、理论研究、技术创新等学术活动,推动引导古筝业余教育的健康发展,促进市内外学术团体及个人间的学术交流。
第四条 学会的职责是提供服务、规范行为、反映诉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 研究提出发展古筝事业和保护古筝资源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以及体制改革的建议。
第六条 承办各种国内外古筝演奏者、专家及有关团体的演出、讲座或学术交流活动等。
第七条 举办公开演出和各种专题性的演奏观摩会,协助和推动有关部门,加快古筝行业的开发和古筝教学研究工作,组织会员开展古筝行业先进技艺的交流、培训,开发筝艺新领域。
第八条 不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古筝比赛。弘扬古筝文化、继承和发展石家庄地区古筝艺术,提高人民群众的音乐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长期生活或工作在石家庄及周边县市地区的,对本地区古筝音乐建设能够发挥一定作用的或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音乐家、音乐工作者及相关人士;
(二)中专毕业三年以上及大专毕业后从事古筝教学的教育工作者;
(三)学历在本科大二以上的古筝演奏专业学生;
(四)在社会上从事古筝相关行业的工作者;
(五)热爱古筝事业并能积极配合学会工作,坚定拥护学会各项发展方针,拥护学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的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入会申请登记表纸质与电子版各一份,两张小2寸正面免冠照片(表上贴一张,会员证贴一张),经一位老会员推荐,再经学会会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批准,按照规定交纳会费,办理完入会手续,即可为古筝学会的正式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的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四)有获得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会委派的工作;
(四)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逾期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使本会蒙受不良影响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以劝其退会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机构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规划;
(二)制订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或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七条 会长负责学会的全面工作,并组织召集会议,负责签署(文件、账目),定期组织学会进行内部交流、沟通、比赛、演出、座谈等活动。
副会长负责协助会长做好学会日常工作,协助会长做好其他学会交流沟通工作,明确学会责任分工,对学会内部工作给以指导和帮助。
秘书长负责协调学会日常工作、根据学会形成的决议对本会工作作出整体布置,负责征集会员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学会会员档案的管理,起草学会年度计划及工作总结,管理学会有关经费等。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能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组织会员开展各项活动;
(五)发展新会员,增补理事会成员;
(六)在日常工作中,理事会代表全体会员行使本会重要事项的决策权;
第十九条 理事以上职务人员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学会章程规定及做出的决议不得与市音协章程或决议相抵触。
第二十条 对于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的其他音乐专家、音乐活动家或业外人士,可聘为本学会的顾问、理事。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活动经费属于本学会所有,在学会的宗旨下,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由学会专人管理,不得私人调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权、解释权属于石家庄市音乐家协会古筝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石家庄市音乐家协会古筝委员会第三次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